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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文件名称: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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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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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说明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该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1.3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围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1.4  调试使用的计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5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规定。
 
2  调试条件
 
2.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已安装完毕,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消防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设备本体及其控制按钮中文标识清晰。 4、单机工作正常,系统性能稳定。
 
5、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给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05MPa/min;泄压阀等易受杂物堵塞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保护措施;管道中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接法兰连接的管道应作两次镀锌。
 
6、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施的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7、已制订详细调试方案。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
 
编制联动关系图或说明书。
 
3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与其联动设备的消防功能均属该系统的调试范围。
 
3.2  报警、故障信号应准确,联动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应是设备动作的真实信号。
 
3.3  除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器件外,其它信号(包括水流指示器)不得作为控制条件联动设备。
 
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动作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120s。
 
3.5  火灾报警后,联动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开启楼梯间正压送风机和服务于本防火分区上、下及本层的正压送风机(口),联动相应排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口)。
 
2、与排风系统共用的双速风机排烟系统,不论排风(烟)机处于关闭状态还是低速运转状态,均应转换到排烟运行状态,同时关闭相应排烟分区的排风口,开启排烟口。
 
3、常开防火门的连锁应释放,自动关闭。门禁系统应全部解禁。
 
3.6  火灾确认后,联动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雨淋报警阀组应开启。 2、应切断相应防火分区的空调系统。与空调回风系统共用风管的排烟系统,应在 15s内关闭相应的通风、空调机组及前端的风阀,开启相应排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及对应的排烟口。
 
设有机械补风的排烟系统,应启用对应区域的补风设施。
 
3、用作防火分隔用的防火卷帘应下降到底,但首层及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在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 1.8m的高度,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4、本防火分区内所有的电梯应强制迫降至首层。电梯门在火灾报警信号消除前应保持敞开,消防电梯专用功能不受限制。
 
5、相应防火分区非消防电源应切断,消防电源不得受影响。
 
6、避难层(区)服务的任意区域发生火灾,避难层(区)内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均应动作。
 
7、接通警报系统与应急广播,其顺序应符合规范要求。应急广播应能自动播放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内容。
 
3.7  涉外建筑应急广播应有两种以上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语言;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通过按钮人工选择楼层(防火分区)开启应急广播,进行人工播音或播放录音。消防控制室门口外宜设音量监听用应急广播扬声器。
 
3.8  消防控制器停机时,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无控制阀门的防排烟系统运行。
 
3.9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能报城市“ 119 ”的通信设备及与消防电梯轿厢、消防泵房、避难层等处通话的固定通信设备。消防电话通话声音应清晰。
 
4    气体灭火系统
 
4.1   气体防护区的建筑原有功能、火灾报警系统及其相关的联动设备均属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范围。
 
4.2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报警、气体喷射信号均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4.3   火灾确认后,应停止防护区域内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关闭风管上的防火阀等设施,启动声光报警装置,提醒人员及时进行疏散,还应联动大楼的防排烟、消防电梯、门禁等设施。
 
4.4   对于自动控制方式,火灾确认后,延迟 30s打开选择阀和瓶头阀,释放气体进行灭火。气体喷放后,应有真实信号反馈到报警主机,同时,防护区外的光信号,提醒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4.5   对于手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应能打开选择阀、瓶头阀及关闭相应空调、防火阀等设施,延迟30s内紧急停止按钮应能切断系统,暂停运行,再次按下紧急启动按钮应能重新启动系统。
 
4.6   机械应急操作方式启动系统各项功能应能正常运行。
 
5    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
 
5.1   系统的流量、压力包括屋顶消防水箱、动力、控制功能均属系统调试范围。 5.2   在系统监警状态时,静水压力应满足报警阀组初始工作压力要求,且最不利点压力不小于相应的喷头工作压力。
 
5.3   在系统水泵运行时,报警阀处模拟放水,最不利点压力应符合规范要求。但系统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设计值,严禁超出管网耐压试验强度。
 
5.4   泵房现场手动启、停喷淋泵,运行正常。
 
5.5   湿式系统末端试水(最不利点末端压力不得低于 0.05MPa或设计值),模拟喷头工作,系统压力低于设定值或湿式报警阀出水腔压力小于进水腔的压力时,湿式报警阀组启动,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6   干式系统末端放气,模拟喷头动作,报警阀组工作,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保护区火灾确认后,雨淋阀的电磁阀,电动排气阀能快速开启,或传动管路喷头开启,雨淋阀的紧急手动阀开启时,雨淋阀能启动,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8 自动控制状态,主泵运行发生故障时,备泵应能自动开启加压。
 
6   室内消火栓系统
 
6.1  系统的流量、压力包括屋顶消防水箱、动力、控制功能均属系统调试范围。
 
6.2  在临警状态下,静水压力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超过0.8MPa。
 
6.3  系统模拟出水,最不利点扬程应符合规范要求。但消火栓出水口处压力不应超过0.5MPa;系统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设计值,严禁超出管网耐压试验强度。
 
6.4  泵房现场手动启、停消防泵,运行正常。
 
6.5  启动消火栓箱内远程启泵按钮或系统压力低于设定值时,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6.8  自动控制状态,主泵运行发生故障时,备泵应能自动启动加压。
 
7   机械防排烟系统
 
7.1  防排烟风机现场启、停,运行情况应正常,且在启动后 60s内能有效工作。
7.2  正压送风系统走道-前室-楼梯间的压差应符合规范要求,误差不大于± 20%。
7.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手动开启排烟口时,排烟风机应能启动,并在 60s内有效排烟。 2、测试排烟口风速,计算出的排烟量应符合规范要求,误差不大于± 20% 。
 
8    调试结果
 
8.1  建筑消防设施的每一项功能,需调试三次以上,结果基本一致时,方为有效。
 
8.2  系统符合2.1调试条件,经调试合格后,调试人员方可出具附录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调试合格开通报告须由调试人员本人签名,单位盖法人章。
 
8.3 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的建筑工程,其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逻辑关系图或说明书由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案。
 
附录一
室内消火栓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附录二
自动喷水(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附录三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附录四
机械防排烟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附录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附录六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二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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